以《规定》促网络安全法落地

2018-04-08 09:13来源:作者: 阅读量:

原标题:以《规定》促网络安全法落地

公安部近日就《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

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泄露、用户“裸奔”的情况无处不在:在国外,Facebook约5000万用户信息遭到泄露,全网爆发“删除脸书”运动;在国内,有些APP未经同意自动开启权限,有的APP不开启相关权限就不让使用……当用户稀里糊涂或无可奈何地“被同意”时,又有互联网大佬发声称“中国人愿意用隐私交换便利和效率”。

老实说,除了少数想要借机炒作的投机者,没有人会心甘情愿泄露自己的隐私,因为隐私泄露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甚至可能危害财产或人身安全。前几天还有报道称,一些女性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发的生活照被人批量窃取、出售,用于微商宣传、虚假网恋或者各类诈骗……凡此种种都让人担忧,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已经“裸奔”。

事实上,从《宪法》《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再到《网络安全法》,我们的法律早就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有着诸多方面的规定。此外,两高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适用。

这一次,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尚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金。有媒体评论说,这份酝酿中的“部门规章”,因“尺度”不小,甫一公布就引发广泛关注。

事实上,“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这是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已有的规定。

正在征求意见的《规定》,应理解为公安机关为了保证网络安全法进一步落地实施而采取的举措,是为网络安全法保驾护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网络安全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主力军”就是公安机关。违法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罚没违法所得,这也正是公安部门的职责所在。

在上位法有了“顶层设计”,部门规章又有了进一步的“衔接”之后,我们期待着公安干警挥出铁拳,对网络上各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从而让各大互联网企业和网络大佬们学会尊重个人隐私,学会尊重法律法规。

本报评论员 庞岚

责任编辑:LBR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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